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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三江美术职业学院
学生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2021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严肃考风考纪,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规范学生考试行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三江美术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和中职生的课程考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课程考试是指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和学院组织或承办的面向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生、中职生的各种考试。

第二章 考试违纪处理

第四条 考生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者,监考教师要当场给予口头警告,予以纠正: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2.不服从监考教师的安排,不按指定的座位就座;

3.考试开始指令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4.在考场内东张西望、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及交卷后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大声喧哗,影响他人考试;

5. 考试迟到者;

6. 开卷考试中擅自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等物品者。

第五条 考生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者, 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发生上述6条中任何一种行为,仍无视警告,在同一考试中重犯者;

2.不服从监考教师安排,与监考教师发生争执,干扰考场秩序,影响考试正常进行者;

3.传接纸条或试卷,在传递过程中即被发现的行为双方;

4.未经允许,在考试30分钟前擅自离开考场者。

第六条 考生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者, 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记过处分:

1.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课程考试有关的内容;

2.将试卷带出考场外又交回监考教师者;

3.考试期间撕毁试卷、考试资料或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者(情节严重者另行处理);

4.威胁、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监考工作人员的;

5.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七条 考生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者,该科成绩以零分计,给予留校查看半年处分:

1.强拿、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2.在考场内以各种方式互对答案;

3.考试中其他较为严重的违纪行为。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八条 考试违纪的认定

学生考试违纪被当场发现或教师阅卷时发现,由巡考人员和监考教师判定,由教务处核准。

第九条 考生违纪处理的一般程序

1.课程考试中若有违纪作弊行为发生,监考教师应立即终止该学生考试,收回其试卷,并在试卷上标明违纪情形,并责令其退场。

2.监考教师应将违纪学生的姓名、班号、考试科目等主要情况在《考场记录表》中如实填写,并由两位监考教师签名。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及时将写好的《考场记录表》及违纪作弊证据送交教务处存档备查。

3.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教师说明情况,由监考教师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应在《考场记录表》上签名。

4.学院教务处与学生处应立即对学生的考试违纪事实进行复查,核查属实的,要责成学生写出书面检讨,并根据本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5.以上记录或反映违纪作弊情况的材料经教务处与学生处核实后报学院主管院长,对口头警告以上的处分由违纪作弊学生所在基地教务处、学生处,严格按照本办法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经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后执行。

6、按照《黑龙江三江美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所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做出处分决定。

第十条 受处分的学生若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根据《黑龙江三江美术职业
学院学生申诉与处理办法》提出申述。

第十一条 考生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颁布的有关考试违纪的处
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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